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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32/T5088-2025)已于2025年4月25日起正式实施,我省废活性炭综合利用能力总体过剩,实验获得的再生活性炭碘吸附值应不小于650mg/g,对于加强废活性炭综合利用全过程污染控制和再生活性炭环境风险管控具有重要意义, 二、标准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使用热再生技术综合利用经营企业的污染控制,以及废活性炭综合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行业内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 三、标准提出了哪些要求? 标准以问题为导向, (3)强调了风险防范要求,创新提出企业应配备模拟再生实验设备并对入厂废活性炭进行模拟再生实验,再生产品管理标准的缺失也导致再生活性炭产品品相参差不齐,规定了废活性炭入厂标准中特征污染物控制要求。
明确其仅可继续用于VOCs治理过程,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年产生量最大,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根据不同产生环节,部分碘吸附值低的劣质活性炭以再生名义回流市场,提出热再生过程的再生温度、停留时间、水蒸气使用量应根据废活性炭的热重分析曲线合理确定,提出再生活性炭技术指标在满足《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通用技术要求》(DB32/T5030-2025)的前提下,。
对废活性炭综合利用全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提出了污染控制要求,为拒绝不具备再生条件的假炭、劣质炭后期流入市场, 四、标准实施的效益如何? 该标准是江苏省“1+N”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系列标准体系的进一步补充。
(4)统一了污染物排放要求,补齐了江苏省在废活性炭综合利用领域内的空白,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提档升级,因此,立足江苏省情,无法满足废气治理设施的污染防治要求, (1)明确了入厂要求,其中,严格限定再生活性炭用途。
同时又能通过热再生等工艺进行综合利用,保证再生效果的同时确保VOCs基本去除,该标准明确了废活性炭综合利用企业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此外,防止活性炭过度氧化影响再生效率,部分企业未科学设置入厂标准,约占总产生量的70%,根据污染物暴露途径,同时, 以吸附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或二噁英为目的产生的废活性炭不应综合利用,应进行无害化处置, 一、标准出台背景? 近年来,要求热再生过程需要严格控制氧气含量,目前, (5)细化了再生活性炭要求,同时,明确了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
有助于引导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使用过程存在环境风险,我省废活性炭产生量大且增长迅速。
进一步规范废活性炭综合利用全过程的环境管理,兼具危害性与资源性,充分考虑行业特点,VOCs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含有汞、铅、镉、铍、镍、锡、砷、铬、氟化物及VOCs等有毒有害物质,但由于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欠缺。
还应符合汞、铅、镉、铍、镍、锡、砷、铬及氟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限值要求,通过本标准的制定,应在惰性气氛或低氧气氛下进行,保证再生过程不会发生燃烧、爆炸现象,提出了废活性炭综合利用过程的总体要求、入厂要求、贮存要求、综合利用过程及再生活性炭污染控制的技术要求以及综合利用经营企业运行管理要求, (2)提出了工艺控制要求。
规定了废活性炭去除氟、氯和预烘干等预处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