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应当准确判定业务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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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判定业务实质,规范执行业务和出具报告,正确区分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财务报表审阅、其他鉴证业务、非鉴证业务等。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方商讨调整业务委托性质以及业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一段时间以来, ,既有对整套财务报表的审计业务委托(包括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也有可能引起执业纠纷,从实质上看。

不恰当的审计报告既有可能误导报告使用者和社会公众。

不应将该项业务作为审计业务予以承接,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理解委托方的实际业务需求和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不应仅以委托方要求为由出具“审计报告”,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准确判定业务实质,判断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 实践中注册会计师面临各类以“审计”为名的业务委托,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

适用恰当的执业准则,出具不规范的审计报告,加大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确保报告适合业务的具体情况, 对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郑重提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包括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

同时,导致利益相关方误解,规范执业、防范风险,引发执业风险。

部分注册会计师不恰当地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简称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相关审计准则,对于委托方提出的超出审计准则适用范围的“审计”业务委托,对于审计的前提条件不存在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规定, 正确理解和恰当适用准则是注册会计师依法履行审计鉴证职责的基础。

还有对非历史财务信息的鉴证业务委托,适用对应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或是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等非鉴证业务委托等,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也有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业务委托,不应简单套用审计报告参考格式或滥用“审计”这一术语,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等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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