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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朱英子 北京报道 4月14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扬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北京仲裁委: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的文章引发广泛关注。
根据其在文章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电子扫描件显示,仲裁庭认为:“包括本案的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目前并无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禁止流通物不得进行交易。”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涉及虚拟货币纠纷的案件属于新兴领域纠纷,全国各类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思路存在较大差异,“同案不同判”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但整体来看,目前对相关案件的诉求不予以支持、判定合同非法无效、各自承担损失的审判占主流。
此次被公开的北京仲裁委与主流不同的判决结果再次凸显了涉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纠纷案件的争议性,在国家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该类案件如何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通过部委通知的形式宣告了比特币的不合法,但从法律、法理角度还有探讨空间,从其他认可比特币的经济体的实际情况看,它的经济价值又是事实存在的。”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如此说道。
合法性争议:全部非法,还是部分合法?同一段话,两种解读。半年前的通知,究竟是否定了一切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还是仅仅禁止了作为非法金融的虚拟货币活动。可以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如果受我国法律保护,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民法典》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
可以看到,北京仲裁委在上述案件中的“认为”部分提出:“包括本案的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
那么,虚拟货币真的属于虚拟财产吗?
对于这一认定,首先的争议点便是各方对相关法律、行政规章的解读空间。
如上所述,《民法典》确实承认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但是,并未对虚拟财产构成要件做具体规定,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亦未有明确。
唯一有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份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对比特币的属性进行定义时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需要明确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谨于2020年在其文章《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中指出,虚拟商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唯一在法律上和其具有相似性的概念是《民法总则》(2021年1月1日起已废止)第127条规定的虚拟财产。
此外,上述行政规章仅提到了比特币,并未谈及其余的虚拟货币属性。
刘扬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则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其本质作为特定的种类物属于虚拟财产,即使在流通环节被认定为涉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那也不等同于否定它在民法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属性。
亦有律师对此持否定观点,认为在目前我国的监管体系下,虚拟货币不可能取得合法地位。
“根据相关的司法判例来看,关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大多发生于反不正当竞争之诉中。”夏海龙向记者解释称,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大数据、虚拟财产的保护秉持较为积极、开放的态度,即只要这些数据、虚拟财产是企业通过合法、正当的经营活动取得且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一般会承认企业由此获得的商业利益并予以保护。
他进一步指出,鉴于2021年9月份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中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话明确提到“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丧失合法性,也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然而,同样是基于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但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是该款第二句话:“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由此,北京仲裁委认为,《通知》并未禁止所有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禁止作为非法金融活动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刘扬亦认同北京仲裁委的裁定。